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进行投资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其中直接投资包括设立新的法人实体、对现有法人实体进行出资或收购、与其他当地实体签订商业代理合同等。间接投资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就直接投资而言,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新设独立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实体,或通过协议约定由当地实体执行商业代理合同,或通过收购现有企业股权实现商业目的。需要注意的是阿联酋的法律制度复杂,设立在不同地区的法律实体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总体而言,根据法律实体的设立地,阿联酋的公司可分为设立在自由区的自由区公司,设立在自由区以外的内陆公司,以及设立在特定自由区(如JAFZA)的离岸公司,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建议投资者结合计划从事的业务类型及领域,选择合适的法律形式。
以下将首先介绍非自由区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在阿联酋非自由区设立的公司也称为内陆公司(Onshore Company/Mainland Company)。就内陆公司而言,《新商业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类型包括以下5类:连带责任公司、有限合伙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股份公司以及私人股份公司。新《商业投资法》中并未对外国投资者可选择的实体类型进行限制性规定。因此,外国投资者可选择合适的实体类型。
(一)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1. 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s)
外国公司可以在阿联酋设立代表处。但是代表处不被视为独立于母公司的商业实体,其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也非常有限。代表处仅可于阿联酋境内从事市场和产品研究,不得从事其他商业性活动。
根据《新商业公司法》的规定,任何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公司均应有一个注册地址。
2. 连带责任公司(Joint Liability Company)
连带责任公司是指由两名或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的公司,股东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公司由所有股东共同管理。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通过签署单独的合同进行委托外,连带责任公司的每一位股东都被视为与该公司业务相关的代理人。如果连带责任公司的股东都是外籍人士,则需要聘请一名当地代理。
连带责任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任命一名审计师。连带责任公司通常被用于开展专业活动。
3. 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有限合伙公司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公司,有限合伙人又被称为“隐名合伙人”,不能干预有限合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必须是阿联酋居民,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是其他国家的国民,且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任命一名审计师。有限合伙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具有明显优势,因此较少被使用。
4. 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有限责任公司由2-50个股东组成,但是在名称中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一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唯一股东可以为外国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最低股本的要求,股东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应资本范围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有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至少一名经理。
根据《新商业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雇佣至少一名审计师负责每年审计公司账目。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维护设立在阿联酋内陆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的成本相对较高。
5. 公众股份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公众股份公司是指其股份资本被划分为等额可流通股份的公司,必须由五名及以上股东构成。创始人认购其中的部分股份后,由公众认购其余股份。公众股份公司的最低股份为3,000万迪拉姆。其中,创始人应认购的比例由经济部决定。创始人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创始人委员会,以完成公司注册和设立程序。公众股份公司需要至少三至七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具体人数由公司决定,董事长应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至多每三年进行换届。同时,公众股份公司还需要一名秘书,该秘书不得兼任董事。
根据《新商业公司法》的规定,为进行股份认购,创始人委员会还应委任一名创始委员会应任命一名财务顾问、一名法律顾问和一名审计师。公众股份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雇佣至少一名审计师负责每年审计公司账目。
6. 私人股份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
私人股份公司是指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人的公司,股东仅以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股份为限承担责任。私人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迪拉姆。创始人应成立不少于两人的创始人委员会,以完成公司注册和设立程序。
尽管存在股东人数不少于两人的要求,但法人也可以独资注册成立私人股份公司并拥有其全部股份,但公司名称后应注明“独资--私人股份公司”。
(二)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的主要投资形式
在阿联酋投资的主要投资路径,包括选择商业代理、新设实体、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
1. 商业代理
商业代理是阿联酋较为独特的业务开展模式,外国实体可根据商业代理合同,要求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代理、分销、销售或特许,或以提供阿联酋境内的商品或服务的方式换取佣金或利润。这为暂时不计划在阿联酋境内设立实体的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在当地开展贸易的可选途径。2022年底,阿联酋公布了2022年第3号《商业代理监管联邦法》(Federal Law No. (3) of 2022 Regulating Commercial Agencies,以下简称“《新商业代理法》”),《新商业代理法》于2023年6月起正式施行,取代了1981年实施的原商业代理监管法律。
根据《新商业代理法》的规定,通过商业代理的方式在阿联酋境内开展业务的,通常需经过如下步骤:
(1) 选择合适的代理人。代理人通常为阿联酋居民或其全资或控股持有的实体。不过,《新商业代理法》进一步扩大了“商业代理人”的范围,允许任何国际公司(即使该公司并非由阿联酋居民拥有)为销售其自身的产品的目的,经内阁批准后成为阿联酋商业代理人,只要(i)该国际公司尚未拥有阿联酋的商业代理人;(ii)该国际公司之前未在阿联酋注册。
(2) 确定商业代理的形式。根据《新商业代理法》第七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在阿联酋境内选定一家商业代理,也可以在不同酋长国各自选择一名商业代理。但是该等商业代理权均应当是独家的。
(3) 约定有关商业代理合同的争议解决及终止等重要内容。《新商业代理法》赋予了合同双方更大的自主权,包括首次允许双方约定采用仲裁作为商业代理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了任一方均可根据商业代理合同的约定提出终止协议,这赋予了委托人更多灵活选择的空间。
(4) 在经济部(Ministry of Economy)完成商业代理合同的注册。根据《新商业代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在商业代理登记处(Commercial Agencies Register)中完成登记的商业代理合同才正式具有效力。因此,在签署商业代理合同后,双方应当尽快在经济部完成商业代理合同的登记。
2. 在阿联酋非自由区新设实体
在阿联酋境内设立企业可以线下办理,也可在线上提交申请。对于阿联酋境内居民,可以通过统一数字平台BASHER提起注册企业的申请;对于非阿联酋居民,则需通过各酋长国各自的专门网站在线提交企业注册的申请。
根据阿联酋经济部的说明,计划在阿联酋自由区以外设立实体的投资者应遵守各酋长国的各自要求,并应在取得各酋长国经济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后,于各酋长国的工商机关(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完成企业注册。通常而言,在阿联酋境内非自由区的地区新设实体,需经如下步骤[21]:
(1) 确定新设实体的业务性质。阿联酋列举了2,000多种经济活动,并将这些经济活动分为六类,分别发放相对应的经济许可证(economic licenses)。这六类经济许可证分别为职业技术类(occupational)、专业类(professional)、旅游业(tourism)、工业(industrial)、商业(commercial)和农业(agricultural)。
(2) 决定新设实体的法律形式。阿联酋提供了形式多样的法律实体形式,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的确定主要基于新设实体的业务需求。
(3) 确定新设实体的名称。企业的名称应当是唯一的,不能与任何已注册的企业名称相似,并且不得含有不当词语、不得冒犯公众。阿联酋要求企业在注册名称中标明企业的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等)。
(4) 申请初步批准(Initial approval)。针对投资者提出在特定酋长国设立企业的,阿联酋主管部门在初步审核后如没有反对意见,将出具初步批准,说明不反对(no objection)投资者在特定酋长国设立企业实体。不过,该等初步批准并不意味着授予投资者从事任何经营业务的实际许可,仅代表允许投资者继续开展设立企业所需的其他后续步骤。
(5) 确定新设实体的办公地址。在阿联酋设立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有一个实际运营地址,并应当符合其所在酋长国的具体要求,以及当地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的分区政策和法规。
(6) 申请额外批准。如前文所述,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具有战略影响的行业时,需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此外,针对部分特定行业,在新设实体前,也需要取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比如,如新设实体计划从事建筑和工程业务的业务,需要事先取得当地市政部门(Local Municipal department)的批准;如新设实体计划从事旅游业务,则应当取得行政会议(Executive Council)的批准。
(7) 向所在酋长国经济部提交申请注册所需的文件,经济部审核通过后,将发放商业许可证。这些文件包括:①初步批准及已提交给阿联酋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文件的副本;②新设实体所使用场地的租赁合同副本;③根据新设实体的业务范围所取得的其他额外批准;④新设公司的公司章程(如为公司形式)等材料。
3.在阿联酋非自由区开展的股权收购
外国投资者收购阿联酋非自由区企业股权的,应符合阿联酋法律对于外国投资者在阿联酋非自由区投资的一般性规定,包括对准入行业和外商持股比例的要求,且股权收购需经各酋长国经济部登记后才生效。
具体而言:就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必须以阿拉伯语书写,并在公证人面前签署;在公证人面前完成协议签署并提交相关文件后,现有实体所属酋长国的经济部将会为现有实体换发新的商业许可证,确认新的所有者权益。通常只有在酋长国经济部换发新的商业许可证后,股权转让才被视为完成。需要注意的是,酋长国经济部在换发新的商业许可证前,会先行核查该等收购是否已取得其他所需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如竞争主管机构(如涉及)或其他依照阿联酋法律对现有实体所从事的业务进行监管的政府机构的批准。
就股权收购而言,参与竞标以完成股权并购是中国投资者收购阿联酋现有实体较为常见的方式之一。卖方可邀请多位潜在买家对标的进行竞标,竞标过程通常包括以下4个阶段:[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