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器物类型学对酒器的分类定名,商周酒器之自名以及礼书所见酒器之名,三者并不一致,应予区分。建立了这样的明确意识,对礼书中所见酒器之名的理觯,就会稳妥一些了。《仪礼》所见饮酒器有爵、觚、觯、角、散五种,借用孔颖达的提法,五者不妨简称为“五爵”(详后)。“五爵”袭用了商与西周的爵、觚、觯、角、斝之名,但名同实异,实际已是容量概念了。《韩诗外传》云五者容量分别是一、二、三、四、五升,共五等。礼家又有一个“凡诸觞皆形同,升数则异”的说法,即如:三升之酒器就称为觯,四升之酒器就称为角,以此类推。赘言之,在礼家那里,“五爵”之别就是容量之别,而不是器形之别。“五爵”的称谓原理可称“容量化器名”,这种酒器命名策略,服务于“以小为贵”原则,用以维系等级秩序。“五爵”的研讨,将向人们展示一种史上绝无仅有的、异常奇特的等级酒器礼制,它通过在饮酒礼上视身份而随时换用大小不同的饮酒器,来区分贵贱亲疏。这足以显示先秦等级礼制所达到的无与伦比的精致程度。下面试做阐述。
一 、礼书“五爵”与商周“五器”
学者有“无酒不成礼”之说,“酒”在上古典礼中扮演了一个特殊角色,酒器便也就具有了特殊意义。“酒”从酉,或说“酉”是原始盛酒礼器——尖底瓶的象形。新石器后期,陶质的爵、觚、杯、尊、壶、罍、盉等多种容器,被认为属于酒器。二里头文化出现了多件青铜酒器。商周青铜酒器蔚为大观。殷商中后期的酒器,占到了青铜礼器的2/3以上。酒器形制多样化了,酒器名目也多样化了。
把“酒器形制多样化”“酒器名目多样化”分两项陈述,是因为形制与名目的关系可能比初看上去复杂一些,未必是“一型一名”那么简单。古器物之分类定名,主要依据是实物器形、文献记载与器物自名。“给铜器定名,历来不外乎三法:据其形态定名、据文献记载定名、据其自名以定。”同时在三法并用之时,三法间也存在着不重合处,是不能忽略的。
人们在文物考古词典中所查到的器名,是现代分类定名。这时的器名虽来自传统,分类则严格依照器形,遵循科学原则,尽可能地避免交叉重叠。还有一种器物称谓是“自名”。商周器物铭文中,有时可以看到那件器物的“自名”。“自名”会因时因地而异,与现代的分类定名未必一致。这时候是否恪守“名从主人”,就会成为问题。旧藏品滕侯苏簋,器形为盨,自名是“簋”;西周早期的两件长隹爵,器形像爵,自名“长隹壶”;平顶山出土的一件青铜提梁卣,自名是“用壶”;岐山出土的一件铜匜自名为“盉”,一件铜盉自名为“盘”;形制为鬲而自名为“鼎”的铜器,多至十几件。尤其是功用相近的器物,器名相混的例子就更多一些。
第三种情况,是礼家所使用的酒器名称,一定程度上又自成一格,既不尽同于现代器形分类,也不尽同于器物自名。这里的“礼家”,通指商周礼乐人员及东周以后的礼书作者、礼制学者。他们维系着一个源远流长的礼乐传统,在其礼乐传统之中,酒器之名服务于实用性的行礼需要,含有“建构”成分,故云“自成一格”。礼家的酒器称谓,就是本文所要重点陈述、申说的。
有两个最简单的例子。在现代器物分类中,“尊”特指那种圈足长颈敞口粗身的盛酒器;在铜器铭文中,“尊彝”是礼器总名;而在礼书之中,“尊”是盛酒器之通称。又如“爵”,在现代器物分类中,指那种三足有流的商式爵;在器物自名中,却有两件伯公父勺——或称伯公父斗、伯公父瓒,自名为“爵”,但其器形与三足之爵绝异;同时在礼书中,“爵”是饮酒器之通称,或容量一升的饮酒器之称,肯定不是那种三足有流的商式爵。
礼家把饮酒器记述为五:爵、觚、觯、角、散。经学家云“然则饮酒之器,其名有五,而总称为爵”。这种饮酒器通称“诸觞”或合称“五爵”;对“五爵”之外的饮酒器,例如觥,就说“不在五爵之例”。《仪礼·特牲馈食礼》:“实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在这个陈述之中,恰好“五爵”具备。“五爵”与“诸觞”之称,都意味着在礼家那里,爵、觚、觯、角、散五者已形成一个“组合”了。那么这五器具体是什么样子呢?若检阅文物考古词典,结果大致如次:
爵:有流、尾、鋬、柱的三足酒器。
觚:侈口细颈、状若喇叭的饮酒器。
觯:侈口、束颈、深腹、圈足的饮酒器。
角:形状似爵、但无流无柱的酒器。
散:或说散系“斝”字之讹,斝是一种二柱、一鋬、无流无尾的酒器。
从现代器物分类看,爵、觚、觯、角、斝首先是五种不同器形。对这种器形意义上的爵、觚、觯、角、斝,为表述简便,本文称之为“五器”。
罗振玉提出了“诸经中散字疑皆斝字之讹”“散、斝信为一物”之说,王国维又列举五项证据,予以补强。王国维的证据之一,是1901年陕西宝鸡西周墓出土的、曾为端方所收藏的所谓“柉禁诸器”,其中恰有爵一、觚一、觯二、角二、斝一,五者比之《特牲馈食礼》所记,“数虽不同,而器则相若”。“器则相若”是就器形而言的,器形之标准,则是包括王国维在内的现代学者对爵、觚、觯、角、斝的形制定义。虽然工艺考察显示,“柉禁诸器”中跟禁真正配套的只有两卣、两觯、一尊五件,但从商到周初,爵、觚、觯、角、斝确是主要酒器。20世纪30年代安阳西北冈一个墓葬中发现了三组酒器,其中一组含爵二、觚一、觯二、角形器一、斝二、卣一、方彝,共十器,也是“五器”俱全。殷墟四期酒器表明,觚、爵一直是最重要的酒器组合,是为“重酒的组合”,其套数可分八等,最显赫的权贵可拥有五十套之多。觚、爵又可配之以斝。第二期出现了觯,第三、四期又出现了角。早周的青铜酒器中,觯的比例增大,占到了30%,爵占27%,觚占11%。就是说“五器”是真实存在的,商至周初确实有“五器”存在着、被使用着。故马承源谓:“《特牲馈食礼》与古墓发掘的情况基本相符。”
罗振玉、王国维以“斝”当“散”,引礼书以为证,朱凤瀚指出其论证仍有不足:“斝”并不是器物自名,而是宋人的定名;那种器形在西周早期之后就消失了,“即使宋人定名为斝本于东周礼书,说其即礼书所言之斝也是缺乏根据的”。这一论述触及了两个关键:宋人之命名是否合理可靠,“五器”的通行时间与礼书所述礼制的时段是否错位。
“角”也有类似问题。角也不是器物自名,而是宋人命名;此种器形存在于殷代与西周早期,然后就不见了。“觯”也有类似问题。觯也不是器物自名,而是宋人命名;器物有自名为端、为鍴的,王国维说端、鍴就是觯的同音假借字;觯形器存在于殷中期到西周早期,此后就很罕见了。“觚”也有类似问题。觚也不是器物自名,而是宋人命名。若论自名,觚也许应称“同”。觚形器自西周中期开始就不再使用了。“爵”也有类似问题。爵是象形字,把那种有流有柱有鋬的三足器称之为“爵”,从字形看并无问题,但这种爵只通行于二里头文化到早周,其后基本消失了。郭宝钧概括说:“殷商盛用的爵、觚、斝、觯、角到西周中叶即中绝。”
朱凤瀚论爵:“凡此东周文献所言及之爵,或是饮酒器总称,或是酒器专称,但皆不会是指上述商西周时期的铜爵。”论觚:“东周礼书如《仪礼》中常见的觚,其形制亦不宜以此种通称为觚的铜器器形去想象之。青铜觚至西周中期后已不再使用,所以其当非东周礼书中所见用为盛酒器的觚。”论觯:“东周礼书中经常出现作为饮酒礼器的觯似不大可能即是宋人名其为觯的铜器。”论角:“此种不同文献所言之角容量颇大,似与上述宋以来所称之铜角容量不合,当是另一类酒器。”这就基本否定了“五爵”与“五器”之为一事。进而从用途说,爵、角、斝三者同属一系,学者认为它们并不是饮酒器,而是煮酒器或温酒器。也就是说,“五器”的构成其实是“温酒器+饮酒器”。温酒器与饮酒器相搭配并非不合理,以爵温酒而以觚饮酒,顺理成章。可问题在于,礼学“五爵”乃是一个纯饮酒器的组合,其中的爵、角、斝用于饮酒而非温酒。商与西周温酒器有爵、角、斝,饮酒器有觚、觯、杯及尊,由此而言,宋人给“五爵”命名时,五个器名所面对的是六七种器形,从范围说相去不远,虽难免“误打误撞”,也没准儿“歪打正着”。但宋人是上承礼书、把“五爵”全部视为饮酒器的,这个矛盾就很大了。
周初有“制礼作乐”之事,“周礼”奠基。发展到春秋,古礼之丰满精致,明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大为程式化、体系化、数列化了。礼书编纂在战国初蔚然成风,其所记录的,主要为春秋以来的古礼发展成就。所以我们认为,礼书“五爵”应视为春秋礼制。问题发生了:爵、觚、觯、角、斝“五器”自早周之后便已消歇,在春秋典礼上已不被使用了,那么主要记载春秋礼制的礼书,其中的“五爵”会是商周“五器”吗?宋人以“五器”释“五爵”,认为这理所当然。例如吕大临《考古图》所列之爵,其器形为商氏爵,却又引用《仪礼·乡饮酒礼》及《士虞礼》所述之爵为证。而我们就不能排除这一可能性了:礼书所谓的爵、觚、觯、角、散,已另有所指。由此,前文所揭“礼家的酒器称谓自成一格”的论点,就有辨析的必要了。本文还相信,从“五器”到“五爵”不仅仅是一个“名实贸迁”问题,还涉及了“称谓原理”或“命名策略”。
二 、“五爵”称谓原理:容量化器名
《礼记·礼器》有一段论述,把饮酒器和盛酒器的使用原则,概括为“以小为贵”。其时所举的酒器及后儒注疏对之的觯说征引,对理觯“五爵”是举足轻重的。请看:
《礼记·礼器》:有以小为贵者:宗庙之祭,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
郑玄注:凡觞,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
孔颖达疏:“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者,皆《韩诗说》文。按《异义》:“今韩诗说:一升曰爵。爵,尽也,足也。二升曰觚。觚,寡也,饮当寡少。三升曰觯。觯,适也,饮当自适也。四升曰角。角,触也,不能自适,触罪过也。五升曰散。散,讪也,饮不能自节,为人所谤讪也。总名曰爵,其实曰觞。觞者饷也。觥亦五升,所以罚不敬。觥,廓也,所以著明之貌。君子有过,廓然明著,非所以饷,不得名觞。”
孔疏指出,郑玄注中“诸觞”云云,是在征引“《韩诗说》文”,随即孔疏通过许慎的《五经异义》,更详细地传述了《韩诗说》的相关内容。又孔颖达之《毛诗疏》《左传疏》也都征引了“韩诗说”,所引内容略同。
据《汉书·儒林传》所述,文景之时有燕人韩婴“推诗人之意,而作内外传数万言”。《汉书·艺文志》列有《韩故》三十六卷、《韩内传》四卷、《韩外传》六卷、《韩说》四十一卷,共四种韩诗学派的著作。其第四种名为《韩说》。“说”是什么性质的书呢?《后汉书·孔奋传》:“奋晚有子嘉,官至城门校尉,作《左氏说》云。”李贤注:“说,犹今之疏也。”《春秋》为“经”,《左氏》为“传”,《左氏说》之“说”被认为相当于“疏”。以此类推,则《诗经》为“经”,《韩诗外传》为“传”,《韩说》似乎就相当于“疏”了。王先谦认为,《韩说》乃韩婴徒众所传,其说可从。然而《五经异义》所征引的“韩诗说”,就是《汉志》所记之《韩说》吗?孔疏“皆《韩诗说》文”一语,明显是拿“韩诗说”当书名了。但《五经异义》引先儒之说,多采用“今春秋公羊说”“古春秋左氏说”“礼戴说”“今尚书夏侯、欧阳说”“古尚书说”“古诗毛说”“今孝经说”之辞。厉承祥同学据此指出,《五经异义》的“XX说”只表示某说法出自某一学派,但还不能径视为书名。其说可从。故对孔疏引《异文》之“韩诗说”,这里不用书名号,只用引号。
关于“五爵”,贾公彦《仪礼疏》所征引的是《韩诗外传》,而不是“韩诗说”。《仪礼·士冠礼》贾疏:“案《韩诗外传》云:一升曰爵,二升曰觚,三升曰觯,四升曰角,五升曰散。”《士昏礼》贾疏同。《韩诗外传》的这段文字,较前述“韩诗说”为简,“韩诗说”显有增益,增益当是韩诗后学之所为。在下表中,其左栏所列为《韩诗外传》之文;其右栏所列,目前推断为“韩诗说”之所增益:
其中“凡觞”二字来自郑玄注,这两个字与后面的“一升曰爵……”之文浑然一体,也应视为《韩诗外传》原文。
“韩诗说”对爵、觚、觯、角、散几个器名,用声训之法,解作尽、寡、适、触、讪。这样的觯释有踵事增华、甚至穿凿附会之嫌,本文置之不论。至于《韩诗外传》所见一升、二升、三升、四升、五升,都是容量之辞,它们就至关重要了。对这些“若干升”的容量之辞,我们是这样理解的:“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之“爵”意谓此器容量一升,“散”(斝)意谓此器容量五升,仅此而已;“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之“觯”意谓此器容量三升,“角”意谓此器容量四升,仅此而已。也就是说,组成“五爵”的爵、觚、觯、角、散(斝),并非商西周之“五器”——“五爵”乃是容量概念,而非器形概念。
礼文化在演进中孕育出了这样一个礼俗:尊贵者的饮酒器较小,卑贱者的饮酒器较大,是为“以小为贵”。东周礼制发展的标志之一就是“数列化”,相应地饮酒器也“数列化”了:饮酒器逐渐固定为五种,其容量逐渐形成为一至五升的等差数列,以便精细区分贵贱尊卑。这就是对“以小为贵”的具体落实。在这时候,爵、觚、觯、角、散(斝)五个器名,被拿过来用以指称五等饮酒器,是即“五爵”。
宋人是拿了礼书所见之爵、觚、觯、角、散(斝)之名,反过来为商周“五器”命名的,这是学者常识。可是,礼书中的爵、觚、觯、角、散(斝)五名又是从哪儿来的?是春秋礼家新造的,本无其名呢?还是渊源有自,商周本有哪些器名,尽管未必是宋人所论定的那几种器形呢?从字形上看“爵”就是爵形,则“爵”是可以视为本名的。那么商周本有“爵”之一名,指三足有柱有流温酒器,但这种爵到春秋早已消失了,“爵”被礼家转指一切饮酒器以及一升之饮酒器了。这里还有一个情节:西周到了某个时候,饮酒时已不再温酒了,详见第三、四节。饮酒习惯的这个变化,没准儿就是三足器爵、角、斝退出历史舞台,“爵”名发生转移的一个动因。若然,这种器名转移还将把角、斝卷入其中。罗振玉、王国维认为“斝”是个象形字,像斝之形。李零认可这个意见:斝“名字是宋人起的,但器形与商代甲骨文中的‘斝’字相像,定为‘斝’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诗经·大雅·行苇》:“洗爵奠斝,醯醢以荐。”是西周本有称“斝”之器。则“斝”也是某种酒器之本名。又如前述,器物有自名端、鍴的,王国维云是“觯”的同音假借字。青铜器自名使用通假字的不是特例,还能找到若干。则“觯”也可能是某种酒器之本名。在“本无其名”与“袭用旧名”两种可能中,后者的可能性似乎偏大一些。我们目前推定,“五爵”是袭用旧名而非新造。
为什么礼家要袭用旧名呢?因为那样便利。说“爵”就是一升之器,说“觚”就是二升之器……这对礼乐人员的陈设赞导,对饮酒者的献酢酬,甚为简捷。打个比方:典礼进行到了某个环节,赞礼者走过来说“请您使用一升之饮酒器,请您使用二升之饮酒器”,听起来是比较烦琐的;若改云“请您用爵,请您用觚,就简便多了。虽是借用旧名,但当事人心领神会,知道这时的爵、觚指的是两种大小不同的饮酒器。由此而约定成俗。而礼书作者就照礼乐人员的职业习惯,把那些酒器称谓秉笔直书、如实记录了。所以我们说,“五爵”称谓是自成一格的,所指已非“五器”,这不仅仅是“名实贸迁”的问题,还包含着称谓原理或命名策略的变化:“五爵”是“依容量而定器名”“依用法而定器名”的,同“五器”的“依器形而定器名”,在原理上大相径庭。“五爵”系“礼学话语”,而非“器物类型学话语”。
屈万里觉得“韩诗说”不大可信:“汉人已很少能够见到先秦的彝器,自不免传闻异辞。而且,《韩诗说》把每一件酒器的名称,都穿凿附会地加以诠释。”“韩诗说”对器名的解释,无疑是穿凿附会;但《韩诗外传》及“韩诗说”的容量传述,我们不认为是汉人穿凿附会、传闻异辞,不能用器形来贸然否定。还有若干先秦资料可以印证其容量传述。
《周礼·冬官·考工记》:“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献以爵而酬以觚。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矣。”这便从两方面强化了前述论点:第一、“爵一升,觚三升”系容量概念;第二、“献以爵而酬以觚”表明这里所说的爵、觚是礼器,是在饮酒礼上用于献酬的。《考工记》大约是齐国官书,主体内容约成于春秋战国之交,其大部分记述是漫长累积的成果。而《仪礼》大约是战国初年开始编纂的,与《考工记》成篇的时代约略相近。然则“五爵”体系确系东周旧礼。
《考工记》的“觚三升”之文与《韩诗外传》的“觚二升”并不一致,相差一升。为此许慎在《五经异义》中质疑《韩诗》:“谨按:《周礼》‘一献三酬当一豆’,即觚二升,不满豆矣。”相应地,其《说文解字》便有了如下训诂:“觯:乡饮酒角也。《礼》曰‘一人洗举觯’。觯受四升。”“觚:乡饮酒之爵也。一曰觞受三升者谓之觚。”这“觯受四升”之说,后来还被应劭采纳了。为什么许慎要说“觯受四升”呢?因为他赞成《考工记》“觚三升”之说,所以就得把觯增为四升,以使二者在容量上区别开来,否则阐述礼书时就会出现麻烦。而这样一来,觯就跟角一样大了,所以许慎又说“乡饮酒角也”。正如王先谦评曰:“许以‘觚’为三升,故云‘觯受四升’,混‘觯’于‘角’也。”这就耐人寻味了。为什么觚为三升,觯就得增至四升呢?不增不行么?觚、觯一样大不好吗?这样提问,就让一个事实更清晰了:这里的觚、觯均系“容量化器名”,容量区别是必需的。许慎刻意强调“乡饮酒角也”“乡饮酒之爵也”,其“乡饮酒”三字,表明这是礼学意义上的觚与觯,跟饮酒礼息息相关。在饮酒礼上,觯是比觚大一升的酒器,若觚、觯无别,如何体现“以小为贵”呢?可见许慎也深谙礼家“容量化”的命名策略。“容量化器名”似是礼学共识,它们是针对特定典礼的,在这些典礼上才有效。
当然人们会问:若觚为三升,那二升的饮酒器是什么?许慎并没提供下落。他努力区分觚、觯,却混淆了觯、角;他的眼光集中于乡饮酒礼,却忽略了《仪礼·特牲馈食礼》中觯、角明明各为一器;《礼记·礼器》有明文“尊者举觯,卑者举角”,若觯、角相混,则尊卑无别了。郑玄的《驳五经异义》后来居上,提出觯有一个从角从氏的写法,这写法很容易被讹为觚字,故《考工记》的“觚三升”系“觯三升”之讹;“豆”当作“斗”,“一献而三酬则一豆”,等于是说“一爵三觯则一斗”了,一斗就是十升。贾公彦《周礼疏》又引马融:“又南郡太守马季长说:一献而三酬则一豆,豆当为斗,一爵三觯相近。”则在郑玄之前,马融已有“一爵三觯则一斗”的意见了。马融不但赞成“一升曰爵,二升曰觚”,还赞成三升曰觯。若依马、郑,《考工记》便跟《韩诗外传》完全一致了。此后刘敞又称“献以一升、酬以三升也,并而计之为四升,四升为豆”,认为“一爵三觯”的一、三不是献酬之数而是升数,“豆”不必破读为“斗”。孙诒让虽认为刘敞论一、三及豆“其说甚确”,但也承认“郑读觚为觯,是也”。若然,爵一升、觚二升、觯三升之说并没有动摇。查《仪礼·乡饮酒礼》:“主人坐取爵,实之宾之席前,西北面献宾。”“主人实觯酬宾。”是主人献宾用爵,自饮酬宾用觯。则《考工记》的“献以爵而酬以觚”的“觚”字,确实是作“觯”稍好,“觚”系传写之讹。
贾公彦《周礼疏》又记:“《礼器制度》云:‘觚大二升,觯大三升。’是故郑从二升觚、三升觯也。”这部《汉礼器制度》的作者是叔孙通。叔孙通在秦朝被征为博士,在汉朝为刘邦制朝礼,在礼制史上,他是承周启汉、继往开来的重要人物之一。贾氏评价曰:“叔孙通前汉时作《汉礼器制度》,多得古之周制,故郑君(玄)依而用之也。”郑玄、贾公彦都认可《汉礼器制度》的礼学价值,认为它“多得古之周制”。叔孙通的礼学素养,当然是上承先秦礼学传统的。“觚大二升,觯大三升”之制,应即“古之周制”。《汉礼器制度》引述这个先秦旧礼,推测是为了汉家制礼之需。那么在《韩诗外传》之前,还有《考工记》《汉礼器制度》两种文献,也记有爵一升、觚二升、觯三升之制,印证了“因容量而定器名”与“因用法而定器名”的礼制存在。
在“五爵”之外,毛诗学者还有一个“觥大七升”之说。许慎《五经异义》:“韩诗说:‘觵五升,所以罚不敬也。’……诗毛传说:‘觵大七升。’许慎云:觵罚有过。一饮七升为过多,当谓五升是也。”“觵”即用于罚酒的觥。那么又有了一种称觥的饮酒器事涉容量,毛诗一系的经学家也在传述着“容量化器名”。
三 、业务需要与政治需要
我们认定“五爵”是一套“容量化器名”。为什么采用这样的“称谓原理”呢?借用现代语词:一是为了“业务需要”,二是为了“政治需要”。业务需要,就是能给礼乐人员的陈设、赞导及饮酒者行礼提供便利;政治需要,就是通过“以小为贵”酒器设计,来维系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秩序。
下面再举几个细节,继续观察基于“业务需要”的命名策略。
1.盛酒器名之容量化:缶、壶、瓦甒
跟饮酒器一样,在先秦古礼上,盛酒器的容量也遵循“以小为贵”。《礼记·礼器》:“五献之尊,门外缶,门内壶,君尊瓦甒。此以小为贵也。”郑玄注:“五献,子男之飨礼也。壶大一石,瓦甒五斗,缶大小未闻也。”郑玄未闻缶之大小,那缶之大小是什么情况呢?孔颖达云“缶在门外,则大于壶矣”,这是较稳妥的估计;王夫之则很大胆,断言“(缶)当倍壶,容二石也”。我们认为三种盛酒器名也是容量之辞,瓦甒、壶、缶分指五斗、一石及大于一石之器,由此而体现了“以小为贵”。
又查《仪礼·燕礼》,燕礼之盛酒器恰好也是三等:两个“瓦大”、两个方壶与两个圆壶;又查《仪礼·大射》,大射礼之盛酒器恰好也是三等:“膳尊两甒”、两个方壶与两个圆壶。这三等盛酒器,分别供公(即国君)、卿大夫与士旅食者使用。《仪礼》所述三等盛酒器与《礼器》所述具有一致性,即如:
从容量说,五斗大的就称瓦甒,一石大的就称壶,更大的就称缶;从用法说,给君主用的就称瓦甒,给卿大夫用的就称壶,给士用的就称缶。至于所谓瓦甒、壶、缶实际是什么器形,须另行推求。我们认为,瓦甒、方壶实际都是青铜罍。这是从“唯君面尊”“尊壶者面其鼻”这两个摆放酒尊的规矩推论而来的。在礼乐人员陈设典礼之时,方壶与瓦甒要正面对着君,叫“唯君面尊”;正面就是有鼻的一面,所以又有了“尊壶者面其鼻”的操作规范,提示尊鼻要向外对着人。青铜罍的下腹部铸有一个兽首凸起物,是为“尊鼻”,所以青铜罍就是“尊鼻”之最典型代表。又,是罍之变体。陕西凤翔县出土的一件青铜自名“尊甒”,学者因云甒是的别称。赘言之,从“唯君面尊”和“尊壶者面其鼻”二事推测,飨礼、燕礼、大射礼上名之为甒、为壶的饮酒器,其实物实际是罍。战国铜器上的宴乐图纹饰所见酒壶,多敛口广肩、下腹收敛,呈罍形,也可为证。可参本文第四节提供的图像。对此我已有专文加以讨论。总之,在商周古礼的发展历程中,春秋礼乐人员袭用了更早时期的甒、壶之名,以转指五斗小罍、一石大罍。故叔孙通《汉礼器制度》云:“尊卑皆用金罍,及其大小异。”甒、壶、缶三者,由此也变成“容量化器名”了。罍与甒、壶、缶的关系,类似于“五爵”与“五器”之关系。
2.依容物不同而定器名:壶与罍
礼书中也把一些特定用途的礼器称为“罍”。《仪礼·少牢馈食礼》:“司空设罍水于洗东,有枓。”学者因云,罍既是酒器,也兼为水器。郑玄注:“凡设水用罍,沃盥用枓。”这个“设水用罍”之语,启迪了我们的又一个怀疑:在礼乐人员陈设某种典礼时,为了便利,对盛了酒的容器就称“壶”,对盛了水的容器就称“罍”。前面提到,礼家命名策略的独具一格之处,在于“依容量而定器名”及“依用法而定器名”,“设水用罍”或即“依用法而定器名”的一个例子。
3.因容酒状态而定器名:觞与觯
前引“韩诗说”记曰:“总名曰爵,其实曰觞。”“实”就是斟满了酒的状态,斟满了酒的爵就特称为“觞”。《说文解字》:“爵实曰觞,虚曰觯。”“虚”就是尚未斟酒的状态,尚未斟酒的空爵就特称为“觯”。则礼家以“爵”为饮酒器之通称,以“觞”为盛满酒的爵之通称,以“觯”为尚未斟酒的空爵之通称。《礼记·投壶》:“命酌曰:请行觞。曰:诺。当饮者皆跪奉觞,曰赐灌。”“命酌”“当饮”“赐灌”等辞,是斟了酒的饮酒器称“觞”之证。《礼记·檀弓下》:“杜蒉洗而扬觯。公谓侍者曰:如我死,则必无废斯爵也。”这位“公”就是晋平公,他说的“斯爵”就是杜蒉“扬”的那个觯。那个觯刚刚被洗干净,其中无酒,恰好符合“虚曰觯”,是尚未斟酒的空爵称“觯”之证。觞、觯这两种器名,又变成了饮酒器的两种状态之名,这是很“实用主义”的。依用途、用法而定器名,便能增加“业务便利度”。
4.觥:罚爵之“容量化”
前已述及,就是被用于“罚不敬”的,是为“罚爵”。先秦文献中多次出现“兕觥”,用于日常饮酒。兕觥以犀角制成,也有用牛角及铜木仿制的,通称“角爵”。礼学意义上的觥,则特指典礼上罚酒的角爵。《诗·周南·卷耳》郑玄笺:“觥,罚爵也。飨燕所以有之者,礼自立司正之后,旅酬必有醉而失礼者,罚之亦所以为乐。”“《韩诗》云容五升,《礼图》云容七升。”毛诗学者也认为觥的容量是七升。查《仪礼》,乡饮酒礼、乡射礼、燕礼、大射礼诸礼,皆有立司正以监酒之环节。孔颖达:“觥是觚、觯、角、散之外别有此器。”“《特牲》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不言觥之所用,是正礼无觥,不在五爵之例。”虽说觥“不在五爵之例”,但“五爵”用于“饷”而觥用于“罚”,是功能相关;“觥亦五升”或“容七升”,是容量相关。许慎觉得七升过大、难以一饮而尽,段玉裁则对许慎的质疑不以为然:“五升亦恐非一饮能尽。”王国维认为觥字有廓义,形容其容量之大。正是因为觥容量大,所以才用作“罚爵”。“罚爵”容量最大,当然也是“以小为贵”的一个体现了。罚酒使用角状饮酒器,应系古俗;而礼家让觥的容量与“五爵”大小相接,反证了“五爵”系容量概念。觥与“五爵”的关系,便可以说成是“5+1”的关系。“觥”作角形、其名称仍有器形意义,但在相当程度上,这个器名也“容量化”了。
5.勺:酌酒器的“容量化”与爵名转移
《考工记》:“梓人为饮器,勺一升,爵一升,觚(觯)三升。”勺是酌酒器。为什么“勺一升”呢?显然是为了配合饮酒器的“容量化”:为爵酌酒,一勺即成;为觯酌酒,三勺而就,余类推。这就节约了很多动作。东周列国度量衡差异很大,一升之容量,小者160毫升,大者236毫升。取其均值,不妨以“1升≈200毫升”计,来把握五等容量的大致等差。若把勺及其容量也考虑在内,“五爵”体制又可以表示为“1+5+1”了,前一个“1”就是酌酒之勺。七器之容量井然有序。
前面提到了两件自名为“爵”的伯公父勺,或称为斗——勺、斗皆酌器之名,属西周晚期。勺或斗而自名为“爵”,这一点引起了很多关注,学者认为这类器物就是当时称“爵”的器物,应即文献中的“爵”,甚至还有人认定其为饮酒器。朱凤瀚认为这件器物应名之为“斗”,用于酌酒;其铭文云“用献,用酌,用享,用孝”,“‘用酌’即往饮酒器中酌酒”,“此型斗亦称‘爵’,表明爵在当时已可以作为酒器之泛称,或者此种斗与温酒器之爵是同名而异形之器”。王帅也提出,从器形上看这种斗不适合饮酒,不应是生人用的饮酒器。较之释为饮酒器,认定这件勺或斗为酌酒器,更为合理。
酌酒器却自名为“爵”,这便引发了我们的又一猜想。历史早期的习惯,是从三足温酒器向饮酒器酌酒,所以“爵+觚”曾是商代最重要的酒器组合。周初“爵+觯”的比例上升,仍是温酒器与饮酒器相搭配。也就是说,商至周初的通行做法,是用三足爵向觚或觯里酌酒。可后来饮酒习惯变了,不温酒了,人们改用勺从酒壶中舀酒,再向饮酒器注酒。这样一来,就变成勺与饮酒器成龙配套了。我们推想就在其间,“爵”这个昔日的温酒器名,被酌酒器勺沿用了,其间的纽带,就是共同的酌酒功能。春秋出现了“五爵”组合,称“爵”的勺跟“五爵”搭配使用,其容量被确定为一升。而最高贵的饮酒器最小,其容量也是一升,所容与勺同为“一爵”。用一升之“爵”(即勺)向一升之饮酒器注酒之后,就可以说“请您饮用这一爵之酒”了。由此,一升之饮酒器也名之为“爵”了。三足温酒器之“爵”名,以酌酒器“勺”为中介,就如此这般地传导到一升饮酒器上来了。又因“五爵”都靠称“爵”的勺酌酒,其容量分别为一爵、二爵、三爵、四爵、五爵,于是“爵”进而又成了饮酒器之通称。五种饮酒器通称为“爵”,分称则是爵、觚、觯、角、散(斝)。从礼书中的饮酒称谓看,容量化的器名组合在春秋形成并通称为“爵”之后,勺或斗又不称“爵”了。相关的器名变化,在逻辑上说,就是从三足温酒器称爵,再到勺或斗等酌酒器称爵,再到一升之饮酒器称爵,再到诸饮酒器通称为爵。这个变化的阶段性,略如下图所示:
这个变化显然也把作为温酒器的角、斝卷入在内了,角、斝之名伴随着“爵”之转移,而被转用作特定容量的饮酒器名。这个变化也波及到伯公父勺,它作为酌酒器也称“爵”,接替了昔日三足爵的酌酒功能。但马上就能看到,伯公父勺并非礼书之所谓“爵”,其“爵”名处于上图所示的第二阶段,而不是第三、四阶段。而且春秋饮酒礼所用勺,也不是伯公父勺那个样子,战国宴乐图上的勺形可资参考,参看下文第四节。无论如何,上述“爵”名转移之假说,也许就使“五爵”袭用“五器”旧名的隐情,清晰具体了一些。
再看“政治需要”。政治需要就是通过“以小为贵”的酒器设计,来维系尊卑贵贱。为此就必须使用多种酒器,不同酒器就必须按容量区别开来,以较小的饮酒器展示尊贵者的身份,以较大的饮酒器展示卑贱者的身份。
《礼记·礼器》“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祭祖礼上在向尸献酒时,应依一己身份之异而使用容量不同的饮酒器。孔颖达疏:“《特牲》云主人献尸用角。角受四升,其器小。佐食洗散以献尸。散受五升,其器大。是尊者小,卑者大。按天子诸侯及大夫皆献尸以爵,无贱者献以散之文,礼文散亡,略不具也。《特牲》‘主人献尸用角’者,下大夫也。”《仪礼·特牲馈食礼》叙述士祭祖,“主人洗角,升酌,酳尸”,是士用四升之角献尸;“利洗散,献于尸”,是佐食者用五升之散献尸。“下大夫”,就是士比大夫低下的意思。孔疏又云“尊者举觯,卑者举角”者,崔氏云:“按《特牲》、《少牢礼》,尸入举奠觯,是‘尊者举觯’。《特牲》主人受尸酢,受角饮者,是‘卑者举角’,此是士礼耳。”尸是尊者,用觯尝酒;主人相对于尸是为卑者,受尸酢时用角尝酒。参照孔疏及崔灵恩,天子、诸侯及大夫献尸以爵,尸奠用觯,士用角,佐食用散。由此,“五爵”就把“以小为贵”落到了实处。
除了根据一己身份高低而使用不同容量的饮酒器之外,还有另一做法:根据献酒对象的不同,换用不同容量的饮酒器。其事如《仪礼·大射》:“主人洗、酌,献士于西阶上。”郑玄注:“献士用觯,士贱也。”贾公彦疏:“言‘献士用觯’,对上献大夫已上觚。觚二升,觯三升,用大者贱,用小者尊,故云‘士贱也’。”所谓“对上献大夫已上觚”,是就《大射》中的如下礼文而言的:“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东北面献于公。”“主人洗觚,升实散,献卿于西阶上。”“主人洗觚,升,献大夫于西阶上。”向国君及公卿大夫献酒,用二升之觚;向士献酒,士贱,便换用三升之觯。是献尊者则用小爵,献贱者便换用大爵。又《仪礼·燕礼》也有“献士于西阶上”等环节,与大射礼类似,据郑玄注,这仍是“献士用觯,士贱也”之意,同于大射礼。这样一来,“五爵”的用法就更复杂了:用多大的饮酒器,有时候依一己身份而定,有时候依对方身份而定。
除了维系尊卑贵贱,“五爵”还用于维系亲疏长幼。在中国传统思想中,“齐家”与“治国”同等重要,“家事”与“国事”都是“天下事”。《仪礼·特牲馈食礼》:“实二爵、二觚、四觯、一角、一散。”这五种饮酒器怎么使用呢?郑玄总结说:“二爵者,为宾献爵止,主妇当致也。二觚,长兄弟酬众宾长为加爵,二人班同,宜接并也。四觯,一酌奠,其三,长兄弟酬宾,卒受者,与宾弟子、兄弟弟子举觯于其长,礼杀,事相接。”在祭祖之礼上,主妇、长兄弟、众兄弟、宾长、众宾、宾弟子、兄弟弟子等,因亲疏长幼有异,所使用的饮酒器亦容量各异。
体察相关典礼上“五爵”的具体用法,便又可以做一小结了:
1.《仪礼》相关篇章表明,必须有五种饮酒器存在,那些典礼才能正常进行;若爵不为“五”,相关的礼文便失去意义了。比如说,若爵、觯、角、散无别,则天子、诸侯、大夫、士及佐食献尸的礼文就有问题了;若觚、觯无别,则主人献公卿大夫与献士的差异就说不通了。又《考工记》:“献以爵而酬以觚(觯)。”献、酢用爵,酬时主宾改用觯,彭林谓“酬的酒器用觯而不用爵,含有更新示敬之意”。其实除了“更新示敬”,还在于彭林随后的又一阐述:“酬酒的礼数比献酒低。”爵觯有别、爵高于觯,可以认为是“礼数低”的一个体现。所以“五爵”之制不可能是后人凿空悬拟、向壁虚构的,典礼上的用法表明,五等容量的饮酒器不可或缺。
2.《礼记·礼器》把“五爵”不同用法概括为“以小为贵”,应系礼家常识,也非后人所能凿空悬拟、向壁虚构。据沈文悼意见,《礼记》乃是《仪礼》相关内容的传记。如《礼记·礼器》的“君尊瓦甒”之语,沈氏就认为是对《仪礼·燕礼》“公尊瓦大两”之解说,当然也是对《仪礼·大射》“膳尊两甒”之解说了。准以此例,《礼器》“贵者献以爵,贱者献以散,尊者举觯,卑者举角”,便是对《仪礼·大射礼》《燕礼》《特牲馈食礼》(及《少牢馈食礼》)相关礼节的解说。则“五爵”之别必定是大小之别;若非大小之别,“以小为贵”就没有着落了。
3.周汉间所传述的“五爵”容量五等之差,与《仪礼》中爵、觚、觯、角、散的用法皆相吻合,大小必有具体容量,“以小为贵”就是靠这个五等之差来实现的,则这个容量等差亦非凿空悬拟、向壁虚构。
在典礼的不同环节,因不同参与者的身份,饮酒器随时换用、变动不居。今人觉得太过琐细无谓,当事人却如鱼得水、乐此不疲。“容量化器名”与尊卑贵贱、亲疏长幼秩序完美配合,无缝对接,水乳交融,浑然一体。这么复杂精巧的饮酒器制度,在世界史的范围看也绝无仅有吧。没听说过还有其他什么地方,产生过这种因人而异不断换酒杯的饮酒规矩。事实上,我们写作此文的目的之一,便是展示传统等级礼制的精致性。它塑造了一套绝无仅有的“容量化”等级酒器制。
四 、“凡诸觞皆形同”与战国宴乐图所见酒器
必须承认,证明了爵、觚、觯、角、散(斝)有一升、二升、三升、四升、五升之别,还不足以证明它们形制无异。从逻辑上说,这距离“五爵系容量化器名”还有一步之遥。因为读者将这样质疑:就算爵、觚、觯、角、散容量有异,但它们仍然可以器形不同啊。若“五爵”在器形上也有差异,即如商周“五器”那样大的差异,则“五爵系容量化器名”的论点便流于片面,甚至失效了。然而传统礼学家不那么看,他们传述着一个古老说法——“凡诸觞皆形同”。
“五爵”系容量概念,今人对之多半很陌生了,然而在礼学家那里,这一点曾是常识。在宋儒的论述之中,就能看到这一情况。请看:
1.聂崇义:旧《图》云“凡诸觞皆形同,升数则异”。
2.王黻:若夫觯与角,则以类相从。故昔之礼学者谓诸觞其形惟一,特于所实之数多少,则名自是而判焉。故三升则为觯,四升则为角,如是而已耳。
3.章如愚:觚,一升曰觚..…凡诸觞形皆同,升数则异。
4.陈祥道:先儒言“诸觞皆形制同,而升数异。”然爵如雀,觚不圆(原注:孔子曰:“觚不觚,觚哉觚哉!”古者破觚为圆,殳体八觚,坛有八觚)。则诸觞形制安得而同哉!
由第1条“旧《图》云”一语得知,“凡诸觞皆形同,升数则异”不仅仅是宋人的认识,而是早有其说,源远流长。那说法出自礼图的绘制者,绘制礼图就必须弄清器物形制;对各种饮酒器形,历代绘制者传承着一个“凡诸觞皆形同,升数则异”的认识。聂崇义作《三礼图》时参考了六种汉唐礼图,它们分别出自郑玄、阮谌、梁正、夏侯伏朗、开皇官撰、张镒。尚不清楚那个认识始于何图。无论如何,“凡诸觞皆形同,升数则异”不会凭空产生,必定是渊源有自。人们叙述礼图通常以郑玄为始,其实在郑玄之前已有礼图存在了。所以从理论上说,“旧《图》云”的上限可以早至汉代。汉代治礼经的学者及韩诗、毛诗、周礼诸家学者,还有叔孙通、许慎、马融、郑玄等经学名家,都是认同“容量化器名”的。叔孙通的《汉礼器制度》一书,为若干礼器提供了尺寸,提供尺寸的目的是以供制造,那么就可能是辅之以图的,好让工匠依图制造。若然,则《汉礼器制度》中的“觚大二升,觯大三升”之文,也有可能辅之以图,那图样可能已是“凡诸觞皆形同,升数则异”了。“旧《图》云”的时间段可以推定在汉唐之间,也不排除来自先秦。
第2条中,王黻亦云“昔之礼学者谓诸觞其形惟一”,“昔之礼学者”的提法,再次表明那个论点古已有之。那论点确有卓见:礼家认定爵、觚、觯、角、散外形无别,“诸觞其形惟一”;“特于所实之数多少,则名自是而判焉”,称爵还是称觚、称觯、称角、称散,仅仅取决于容量大小;能盛三升酒的,礼乐人员就称之为觯;能盛四升酒的,礼乐人员就称之为角。仅此而已。《宣和博古图》中的商周器名是以器形为基础的;然而同时,能看到作者又很清楚礼家“诸觞其形惟一”的旧说,知道“昔之礼学家”所遵循的是另一套称谓原理。这一情况,是不能不留意的。
第3条所见,是章如愚传述“旧《图》云”的观点。此后宋元明清,仍有若干学者传述着这个“旧《图》云”或“《礼图》云”。恕不备引,以免冗芜。
在第4条中,陈祥道以“爵如雀,觚不圆”来反驳“凡诸觞皆形制同,而升数异”之说,看来他对古礼书的“酒器称谓原理”认识有阙,未能理觯礼书“五爵”并不等于商周“五器”。清儒阎若璩亦云:“若以‘诸觞形制同,升数异,名遂因之而判’,殊不知《博古图录》有立戈觯容四合,文贝觯容五合,较双弓角容七合者固小,不又有容八合之山觯乎?是觯、角之别以形,不尽以量。”阎若璩的驳议与陈祥道同病,他不知道“凡诸觞形制同,升数异”乃是“礼学话语”,只对若干古礼有效,不能绳以实物器形。总之,传统礼学家早就在传述“凡诸觞皆形同,升数则异”了,虽然这没有引起今人的足够重视。
说“凡诸觞皆形同”,那它们总得有个样子吧?这样的追问,也是不可避免、无从回避的。对春秋以来的饮酒礼器可能是什么样子,传世文献与考古实物中的线索不足,而东周的宴乐图像可以提供帮助。
在春秋之末、战国之初,若干铜器上出现了嵌错或刻纹的生活图像。最初以狩猎纹为主,在公元前五世纪中叶,又开始流行射侯、采桑、弋射、宴乐、水陆攻战等题材,其画面相当写实,栩栩如生。铜器刻纹的出现与流行,大致与《仪礼》十七篇的编纂同时。“铭之金石”是一项专门工艺,得以“铭之金石”的生活写真,无疑就是被认为值得入画、可供欣赏的重要场面。学者对照礼书、比较异同,收获颇丰,他们发现射侯纹饰、宴乐纹饰中的不少场景,都可以同射礼、乡饮酒礼、飨燕之礼比照印证。看来春秋战国之际古风未泯,贵族们不忘初心、一如既往,仍以射侯、乡饮、飨燕为娱乐之方。相关研究便给我们以这一信心:宴乐图中所见酒器,跟春秋礼制高度相关。那么利用宴乐图所见酒器检核礼书“五爵”,就势在必行。
“五爵”之中有角。除了一种类爵的三足温酒器称“角”之外,商周还存在着犀角或牛角形的酒器实物。容庚:“上述的角(三足角)或是爵的变形,而此角方是真角。”而战国宴乐图也显示,角状器确实是现实生活中的饮酒器。朱凤瀚:“江苏六合程桥春秋晚期墓出土铜器残片上的刻纹,绘有一位贵族式的人物在使用一较长的角状器饮酒,或即所谓兕爵,皆证明东周时仍使用此种牛角形饮酒器。此种贵族使用的兕爵如非真牛角,即有可能是铜质的,但春秋时铜兕角状器即使有,亦甚为罕见,故更大的可能是其乃用其他质料所制。”六合程桥墓之铜残片刻纹,参看图2—1;图2—2中也有一个角爵。
两图均系战国初年作品。两图所见,不但所用角爵酷似,而且两个人都是坐着饮酒的,坐姿雷同,也许是醉酒之后的坐饮罚酒景象。
宴乐图人物的手持之物,大致是两种物品:用来进食的豆,或用来饮酒的大口筒形器。饮酒图像形成了若干格套,往往重复出现。这里选择若干,以供观览判断。图3可供观察典礼场景,图4可供观察酒器细部。
在各种宴乐图中,饮酒器的形象高度一致,除了角形酒器外,基本就是图3、图4所展示的那种筒形器了。其器身或呈细腰喇叭形,或上粗下细。大多是手持的,也有放在地上的。能放在地上,便说明它们不是角爵,角爵器身弯曲,一头尖,是无法竖立放置的。当然,图3—1、图3—2中,有几个筒形器下端很尖,似是角爵,但考虑到绘制与摹写可能存在的误差,还不宜贸然确认为角,存疑可也。
商周“五器”是一个“温酒器+饮酒器”的组合。然而三足有柱的爵形器、角形器、斝形器,在宴乐图中无迹可寻。它们自西周中期就消沉了。如前所述,我们猜测在某个时候饮酒习惯变了,不再温酒。这在宴乐图上也有迹象。请看图5。
图5—1是两人用勺从罍中酌酒。图5—2是一人用勺给另一人酌酒。图5—3、图5—4,都是一人右手持勺,给左手中的饮酒器酌酒。温酒程序显已省略。礼书所见,“勺”恰好也是酌酒器。《仪礼·乡饮酒礼》:“尊两壶于房户间,斯禁。”“加二勺于两壶。”《乡射礼》:“两壶,斯禁,左玄酒,皆加勺。”出土的铜壶、铜罍,恰好也往往有勺与之搭配。所以我们认为,这种长柄勺是继三足爵而起的第二种“爵”。伯公父爵是短柄大首,实际并不适合挹取。虽然勺、斗互训,但在器形上把短柄大首的另称为“斗”,则便于区分。猜想长柄勺与短柄大首之斗,都是因为温酒习惯消失,作为酌酒器而一度承袭了三足爵的爵称的。
温酒器爵、角、斝的名称发生了转移,在“五器”之中,剩下的还有觚与觯,它们原本就是饮酒器之名。王恩田态度谨慎,对宴乐图中的饮酒器,只称为“筒形器”而已:“关于饮酒器,《仪礼》一书经常提到的有觯、觚、爵等。现在考古上使用的觯、觚、爵等器名,系宋人所定,是否即《仪礼》中所用,还是一个很大的疑问。由于《仪礼》、《周礼》中觚、觯、爵三字古今文颇多混淆,郑玄多次指出过这一点。而典籍及注疏中又多言容积而不言其形状。所以赵固鉴等图案中的饮酒器还很难确定其名称。”
另一些学者把那些筒形饮酒器径称为“觯”。如,对山彪镇铜鉴刻纹中的筒形酒器,郭宝钧称觯;对上海博物馆藏铜椭杯刻纹中的筒形酒器,马承源称觯;对成都百花潭中学出土铜壶刻纹中的筒形酒器,发掘报告及杜恒称觯。
扬之水则把上述筒形饮酒器认定为觚:“宾主手持的饮酒之器,细腰,两头如喇叭,上边大,下边略小,则可以认出是觚。”“不过觚出现在早已不用它来饮酒的东周,则可能只是艺术中的复古。在商和西周早期的墓葬中,觚常常和爵伴随出土,西周中期以后,青铜觚已经不常见,不过仍有精致的漆木制品:北京琉璃河西周墓出土的木胎漆觚,彩饰之外,还贴了金箔,并镶嵌着绿松石。在用羽觞饮酒的时代,觚大约仍是保存古意的礼器,并依然活跃在仪礼中。”
首先无论称筒形器、还是称觯、称觚,读者都不难看到,学者们都默认了宴乐图所见只有一种酒器,而不是五种不同的酒器,若不计偶或一见的角爵。这对“凡诸觞皆形同”之说,对“礼书五爵并非商周五器”之论,可称强证。画面中除了饮酒之爵之外,还能看到酌酒之勺及罚酒之角,这一情况,也跟本文所归纳的“1+5+1”的酒器组合相吻合。不同宴乐图上的筒形器,当然也不能说没有微小差异。那可能是酒器图像过于细小、刻工手法有异造成的,也可能是摹拓时的畸变引起的,也可能它们的实物本来就有差异。大家都知道孔夫子的“觚不觚、觚哉觚哉”之叹,足见现实中的饮酒器会因地因时而发生变形,而且其变形程度足以给孔子“面目全非”之感。总体说来,各种宴乐图所见饮酒器,可以认定为同一器物,是所谓“凡诸觞皆形同”。
当然,商周之觚与宴乐图上的筒形器最接近,扬之水把筒形器认定为觚,最为可取。同时周代的青铜觯也有喇叭口、细腰的,青铜酒杯也有上边大、下边略细的。如前所述,西周早期有一件觚形器自名为“同”,同者筒也。排除了温酒器爵、角、斝,商周的实用饮酒器主要就是觚、觯及杯、尊。它们都是筒形。张懋镕又指出觚、尊、觯、杯在器形上有“相生关系”,存在着很多中间形态,如觚形杯、觚形尊、觯形尊之类。也许在东周的饮酒典礼上,各种筒形饮酒器已混同一事,其称谓都以容量为别了。
青铜觚、觯在西周中期已消沉下去,战国以来“羽觞”(即椭圆形耳杯)等新兴酒器蔚成新潮,那么,对宴乐图中的觚、觯该怎么看呢?对此扬之水的觯释有二:一说宴乐图中的觚、觯只是“艺术中的复古”,一说漆木觚依然被用在仪礼之中。目前似乎还无法超越这两种觯释,或者宴乐图仅系“艺术复古”,或因木制饮酒器易于朽烂,故春秋考古中未见实物。但无论如何,孔子见过觚,《仪礼》有觚,宴乐图上的饮酒器形不会是绘制者的杜撰想象,应即往昔或现实中的实物之写真。学人指出出土的战国器物有一个有趣处:传统礼器依然存在着,同时又涌现出很多时尚的新器具。某些王公陵墓中的礼器与生活用具分藏于不同库室,礼器仍是朴素厚重的传统样式,生活用具则多姿多彩。饮酒器或有类似情况:传统礼器和新潮酒器一度并存不悖。宴乐图在战国初出现,看上去是春秋礼制的落日余晖,此时仍有卿大夫以射礼、乡饮酒礼、飨燕之礼等为娱乐,仍乐于使用传统样式的礼器,包括筒形酒器。随后,“花到荼靡春事了”,礼崩乐坏。
本文对“容量化器名”的讨论,其核心论点概述如下:
1.因三足爵、角、斝皆是温酒器,而非饮酒器,所以商周“五器”不可能是礼书“五爵”。
2.礼家称“五爵”容量分别是一、二、三、四、五升,而礼书中的“五爵”用法,确切证明了“以小为贵”的容量等差的存在。
3.考古所见商周常用饮酒器觚、觯、杯、尊等,都是筒形。就“筒形”而言,礼家“凡诸觞皆形同”之说与之相符,可以成立。
4.战国宴乐图所见筒形饮酒器,进一步证成了“凡诸觞皆形同”。据此,礼书“五爵”系“容量化器名”的判断,殆无疑义。既然“五爵”都是筒形饮酒器,那么征引礼书“五爵”以论商周“五器”或以商周“五器”释礼书“五爵”的各种既往做法,都属沙上建塔,不妨考虑放弃。进而对礼书所见盛酒器名,也有了反省的必要。
“五爵”或“五爵+觥”的礼器制度,并非特例。为了业务需要与政治需要,礼家经常使用这样的命名策略。这就意味着它是实用主义的、政治化的。今人为古器物分类定名,遵循的是科学分类原理,跟先秦礼家的称谓原理就相当不同了。若对各种礼书中各种器物的命名策略做一综合研究,那应是一件可以计日程功的工作,刷新人们对古器名、进而是古礼制的认识。学人不妨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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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原文载《史学月刊》2019年第7期,注释从略。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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